海关总署发布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无偿赠进境物资减免税新规
明确减免税范围、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20号公告,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作出明确规范。
一、减免税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情形的进口物资可享受减免税政策:
- 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依据赠送函、协定或协议直接无偿赠送,或提供赠款由我国受赠单位按约定采购进口的物资;
- 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受外国政府委托无偿赠送的物资;
- 国际组织成员受国际组织委托无偿赠送的物资;
- 我国履行国际条约中明确减免税条款规定的进口物资。
二、税收优惠政策
属于上述第(一)至(三)项情形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属于第(四)项的,依照相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减免税条款执行。
三、申请主体与前置程序
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统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在物资申报进口前,取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确认表》(简称《确认表》),并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若涉及多个单位,主管部门可在《确认表》中指定一个牵头单位统一办理。相关主管部门应明确负责出具《确认表》的司局级单位,并将信息函告海关总署备案。
四、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人需根据情形提交以下材料:
- 赠送函、协定或协议(适用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直接赠送);
- 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的赠送函及外国政府委托书(适用于委托赠送);
- 国际组织成员的赠送函及国际组织委托书(适用于国际组织委托);
- 相关国际条约文本(适用于履行条约情形)。
对于临时无偿赠送无法提供赠送函的,可提交相关国家驻华大使馆或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处的证明函原件替代。
五、系统管理与监管方式
此类减免税业务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代码201),监管方式为“国家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代码3511)。
六、办理时限与依据
办理时限及相关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第五至第八条规定执行。
七、其他规定
海关总署对特定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术语解释
- 外国政府:指外国中央政府;
- 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及其相关机构,以及与我国有合作关系的其他国际组织(详见附件2);
- 国际条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或参加的协定、协议及条约;
- 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指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及国务院直属机构;
- 主管海关:指减免税申请人住所地海关。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确认表.doc 2. 国际组织名单.doc
海关总署 2023年3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