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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专栏丨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食品接触材料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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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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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RCEP专栏丨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食品接触材料篇·中)

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食品接触材料篇·中)

2020年11月15日,东盟10国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同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并于2022年1月正式生效。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RCEP的指导意见,加强对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研究,本文聚焦菲律宾、新加坡、越南三国在食品接触材料领域的监管要求,为出口企业开拓RCEP市场提供专业指导。

菲律宾

监管机构

菲律宾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FDA)负责食品包装材料的监管,依据为1963年《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3720号共和国法案)。

技术法规和标准

根据2013年《食品安全法》,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容器被视为掺假产品。卫生部(DOH)负责确保食品加工与包装安全。食品经营者须核实包装材料来源。

主要法规包括:2004年第153号行政命令《关于生产、包装、重新包装或保存食品的良好生产规范修订指南》,要求建立质量控制程序,确保包装材料安全适用。

菲律宾FDA通告第2006-016号明确,可能影响食品特性的包装材料视为食品添加剂,并列出允许使用的添加剂清单及使用规范。该机构认可美国和日本的食品接触物质许可制度,参考美国食品法典及FDA法规制定本国政策,因此符合美国标准通常可满足菲律宾要求。

合格评定程序

进口商需在产品上市前通过菲律宾FDA电子门户完成注册,并提交制造商良好生产规范(GMP)注册证书或同等资质证明文件。

温馨提示

菲律宾FDA已发布《预包装加工食品用食品接触制品自愿认证指南(征求意见稿)》,拟采用日本JETRO标准及美国联邦法规21 CFR Part 170–199作为分析方法和限值依据。申请者需按附件A要求提交完整材料。

新加坡

监管机构

新加坡食品局(SFA)负责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的监管。

技术法规和标准

食品及其包装的制造、进口和销售受1973年《食品销售法》及其配套法规约束。其中,《食品法规》第三部分第37条对PVC包装/容器和陶瓷容器提出具体要求。

合格评定程序

出口企业需查询SFA对食品用具的分类,在进口前完成贸易商执照申请或SFA注册,并进行加工食品及食品用具登记。

进口产品须符合《食品销售法》及相关标签规定。SFA接受来自监管体系健全国家的产品,要求进口商提供HACCP、GMP、健康证明、出口证明、工厂许可证等文件,并通过SFA在线系统或TradeNet平台提交。

建议将产品送至SFA认可实验室检测。完成前期手续后,须通过TradeNet申请进口许可证。清关时,SFA将根据货物清关许可证(CCP)上的批准代码决定是否抽检。

温馨提示

新加坡未针对食品接触材料设立专门安全标准,进口商可参照国际通用标准(如ISO、EN、ASTM)提升产品合规性。

越南

监管机构

越南卫生部(MOH)及其下属食品管理局(VFA)负责食品接触材料的监管。

技术法规和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55/2010/QH12号)第十八条规定,食品包装材料不得释放有毒物质,不得导致食品产生异嗅、异味,并须符合相关技术法规。

现行国家技术法规包括:

  • QCVN 12-1:2011/BYT — 合成树脂类食品接触材料
  • QCVN 12-2:2011/BYT — 橡胶类食品接触材料
  • QCVN 12-3:2011/BYT — 金属容器
  • QCVN 12-4:2015/BYT — 玻璃、陶瓷、瓷器、搪瓷制品

合格评定程序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橡胶、金属、玻璃、陶瓷等包装材料,在进入越南市场前须依据法令38/2012/ND-CP完成符合性公告及主管部门登记。

流程如下:首先在VFA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测试,随后将以下材料上传至VFA电子系统:

  • 商业登记证扫描件
  • 检测报告
  • 原产国产品标签或照片
  • 越南流通二级标签
  • 符合性声明
  • 定期监测计划
  • 合格评定方法与报告
  • 包装规格
  • 制造商信息
  • HACCP或ISO 22000认证(如有)

缴费后,VFA将审核并发布电子版食品包装公告。企业凭公告办理质检登记及清关手续。

申报时应参照MOH第05/2018/TT-BYT号通告及财政部第65/2017/TT-BTC号通告中的HS编码进行归类。塑料食品容器无特殊监管政策,海关程序与普通商品一致,但需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温馨提示

根据法令38/2012/ND-CP,已有国家技术法规的食品接触材料(如橡胶、金属、陶瓷类)必须进行强制性符合性登记;无技术规范的产品则需完成食品安全法规符合声明登记后方可上市。

本文信息来源于国内外政府机构及专业网站,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相关主管部门最新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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