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塔吉克斯坦鲜食葡萄
明确检疫要求,保障进口水果安全
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55号公告,正式允许符合相关植物检疫要求的塔吉克斯坦鲜食葡萄(Vitis vinifera L.)进口。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中塔两国签署的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等法律法规制定。
一、检验检疫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塔双方签署的植物检疫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为产自塔吉克斯坦葡萄产区的鲜食葡萄(Table grapes)。
三、果园与包装厂须由塔吉克斯坦食品安全委员会备案,并经中国海关总署批准注册,相关信息需在出口前提交并公布于海关总署官网,确保可追溯性。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梨枝圆盾蚧(Diaspidiotus perniciosus)、榆蛎盾蚧(Lepidosaphes ulmi)和吐伦品粉蚧(Peliococcus turanicus)。
五、出口前管理要求:
- 果园管理: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须来自非疫产区或实施系统控制措施的果园;若发现疫情,须立即暂停出口并向中方通报。对其他三种介壳虫,须每15天进行一次人工监测并采取防控措施。
- 包装厂管理:加工、包装、储藏全过程须在监管下进行,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等,保持环境卫生,建立溯源记录。
- 包装要求:包装材料应干净、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木质包装须符合ISPM 15标准。包装箱须标注水果种类、品种、国家、产地、果园及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并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 出口前检疫:塔方按每批2%比例抽样检查,两年内无问题可降至1%。如检出关注有害生物、枝叶或土壤,该批不得出口,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或包装厂出口资格。
- 植物检疫证书:合格货物须出具符合ISPM 12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注册信息,并包含特定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塔吉克斯坦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 进口口岸须为中国允许进境水果的指定口岸。
- 核查内容包括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性及包装标识合规性。
- 不合格处理措施:
- 来自未经批准果园或包装厂的,不准进境;
- 检出葡萄花翅小卷蛾活体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暂停相关单位出口,取消非疫产区资格;
- 检出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视情暂停果园出口资格。
七、贸易首年,中方可在塔方协助下对产区开展实地或远程考察。后续将根据疫情动态和进境截获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必要时调整检疫要求或实施回顾性审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