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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5号丨关于实施中国-乌干达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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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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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海关总署实施中国-乌干达AEO互认

自2023年6月1日起,中乌双方对经认证的经营者提供通关便利

2021年5月,中国与乌干达海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干达共和国税务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乌干达税务署AEO制度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乌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乌干达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乌干达海关认证的AEO企业。

二、双方海关在进口通关时,向对方AEO企业给予以下便利:降低单证审核率和查验率;优先查验需实货检查的货物;设立海关联络员协助解决通关问题;在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办理通关手续。

三、中国AEO企业向乌干达出口时,应将AEO编码(格式:AEOCN+10位中国企业编码,如AEOCN1234567890)提供给乌干达进口商,由其向乌干达海关申报,以享受通关便利。

四、中国企业从乌干达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舱单“发货人AEO编码”栏填写乌干达AEO编码,格式为“UG+10位数字”,如“UG1234567890”,以便中国海关识别并实施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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