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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小知识 | 进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须知(上)

海关小知识 | 进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须知(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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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进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须知

进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须知

海关监管政策解读与操作指南

进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涵盖饵料用活动物、冰鲜冷冻动物产品、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饲用草籽、植物蛋白类、配合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等。

检疫准入

海关总署对进口饲料实施检疫准入制度。首次从某国或地区进口饲料,须由输出国官方机构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海关总署通过风险分析和回顾性审查,评估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并据此制定允许进口的国家及产品名录。相关信息可查询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官网。

风险管理

海关依据风险等级对进出口饲料实施分级管理,包括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审查、风险监控和警示等措施。不同风险级别的饲料采取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动态调整。具体风险级别及监管方式详见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网站。

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国家的境外生产企业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必须来自经注册的企业。注册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网站查询。

检疫审批

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饲料,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规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在“行政审批”栏目下选择相应模块提交材料。

进口I级风险饲料(如饵料用活动物、生制宠物食品、饲料粮谷、来自TCK疫区的麦麸等),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合同扫描件。

上图为满洲里海关人员对进境饲料开展实地调查

指定加工、存放场所

从事进境饲料原料定点加工的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防疫及检疫处理措施。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动植物检疫”模块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申请材料。

首次进口备案

海关对饲料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企业在首次报关前或报关时,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模块完成备案。

进口企业须建立经营档案,记录报关号、品名、数量、包装、输出国家、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流向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供稿单位:满洲里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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