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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丨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丨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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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27号公告:明确主动披露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符合条件的主动披露将不予行政处罚,新政自2023年10月11日起施行

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发布2023年第127号公告,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并及时改正的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一、符合以下情形的主动披露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1. 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披露的;

2. 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内披露,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30%以下;
  • 漏缴、少缴税款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

3. 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

  • 违规行为发生后六个月内主动披露;
  • 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内披露,且可能多退税款占比30%以下或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4. 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非保税料件申报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申报单耗,剩余料件、半成品或成品尚未处置或已复出口的。

5. 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当月最后一日前披露,影响统计总值1000万元以下;
  • 当月结束后3个月内披露,影响统计总值500万元以下。

6. 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7. 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且未影响进出境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税款征收及许可证件管理的违规行为。

8. 违反海关检验检疫规定但能及时补办手续、未造成后果的(不含涉及检疫,以及安全、环保、卫生类检验事项)。

二、可申请减免滞纳金:
企业主动书面报告涉税违规行为并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可依法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条件的予以减免。

三、信用记录与认证企业管理措施:
主动披露行为若被处以警告或100万元以下罚款,不纳入企业信用状况记录。高级认证企业立案调查期间,不停止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检验涉及安全、环保、卫生事项除外)。

四、重复披露不适用本政策:
对同一违规行为(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款)一年内第二次及以上主动披露的,不适用本公告规定。基于同一货物的多次权利许可再次披露的,亦不适用。

五、披露程序要求:
企业须填写《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附相关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告。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原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检验检疫业务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形及条件.doc
        2. 主动披露报告表.doc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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