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芬兰热处理猪肉产品
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企业可开展对华出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芬兰共和国农业和林业部达成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协议,即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芬兰热处理猪肉产品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规章,并参照中芬两国签署的《关于中国从芬兰输入热处理猪肉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实施进口监管。
二、允许进口的产品范围
允许进口的芬兰热处理猪肉产品是以带骨或去骨猪肉为主要原料,不含其他动物源性成分,经有效热处理后可直接食用的制品,具体包括:
- 商业无菌处理产品:以去骨猪肉为主料,密封于金属、玻璃、蒸煮袋等密闭容器中,经杀菌、冷却并保持商业无菌状态。
- 热处理熟制产品:加热至内部温度80℃以上持续至少10分钟;香肠、肉酱类可加热至70℃以上持续30分钟,后续须无交叉污染包装。
加热与冷却过程需满足严格温控要求,确保不产生金黄色葡萄球菌、蜡样芽孢杆菌、产气荚膜梭菌和肉毒梭菌毒素风险。禁止使用碎肉、机械分离肉、下角料及未经许可的猪副产品作为原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企业(含屠宰、加工、贮存单位)须位于芬兰境内,在芬兰主管机构监督下运行,符合中国、芬兰及欧盟相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要求。企业必须获得中方注册,自注册之日起生产的产品方可对华出口;未注册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猪肉产品。
四、检验检疫要求
1. 疫病管理:芬兰境内无非洲猪瘟、猪水泡病、尼帕病疫情,且为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认定的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国和猪瘟无疫国。
2. 活猪来源要求:
- 出生、饲养、屠宰均在芬兰境内,具备可追溯标识;
- 来自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炭疽、结核病、伪狂犬病、布鲁氏菌病、副结核病、蓝耳病、传染性胃肠炎的农场;
- 过去24个月无旋毛虫病和细粒棘球蚴病报告;
- 屠宰前14天内未接种炭疽活疫苗;
- 未使用中芬两国禁用的兽药或饲料添加剂;
- 运输及屠宰过程中未接触其他动物或不符合要求的生猪。
3. 加工过程控制:
- 在中方注册企业完成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
- 宰前宰后检验合格,去除主要淋巴和腺体组织;
- 旋毛虫检测阴性,或来自芬方认可的无疫农场;
- 执行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确保兽药、农药、重金属等残留符合中欧芬标准;
- 基于HACCP体系生产,防止致病微生物污染;
- 配料及添加剂符合三国法规;
- 不得与其他类型肉类或非注册企业产品混线加工;
- 重大公共卫生疫情期间须落实防控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 产品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
4. 存放管理:输华产品应在冷库中设有专用区域,并明确标识。
五、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产品须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国、芬兰及欧盟相关法规和双边议定书要求。证书须用中文或英文出具,格式和内容需经双方事先认可。芬兰官方应在签发证书后48小时内通过官方渠道向中方发送电子版信息,确保数据安全准确。如有变更,应提前一个月通报中方。
六、包装、标识与运输要求
产品须使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欧盟、芬兰标准的食品接触材料包装。内包装应以中英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还需注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温度,并加施经中方备案的芬兰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预包装产品须符合中国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从包装到运输全过程须防止病原微生物及有害物质污染。冷冻产品中心温度不得高于-15℃。装箱后须在芬兰官方兽医监督下施加封识,封识号须列明于兽医卫生证书中,运输途中不得拆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