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乌拉圭鲜食柑橘
符合检疫要求的橙、桔、葡萄柚、柠檬等可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拉圭鲜食柑橘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乌双方签署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柑橘,涵盖橙(Citrus sinensis)、桔及其杂交品种(Citrus reticulata)、葡萄柚(Citrus paradisi)、柠檬(Citrus limon)。
三、允许产地
乌拉圭柑橘产区。
四、注册管理要求
输华柑橘的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施须经乌拉圭牧农渔业部备案,并由中乌双方共同批准注册。企业信息需包含名称、地址和标识代码,确保可追溯。每年出口季前,乌方应向中方提交注册名单,获批企业可在中方官网查询。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 南美按实蝇(Anastrepha fraterculus)
- 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 无花果蜡蚧(Ceroplastes rusci)
- 柑桔扁软蚧(Coccus perlatus)
- 玫瑰短喙象(Pantomorus cervinus)
- 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 柑橘澳洲痂囊腔菌(Elsinoe australis)
六、出口前管理措施
(一)果园管理
果园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或国际认证体系,执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IPM),包括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等。须清除落果或采取杀菌处理。种植者应在乌方监管下开展有害生物防控,并保留监测与用药记录,供中方查验。
针对地中海实蝇和南美按实蝇,乌方须建立监测体系,使用Jackson诱捕器(Trimelure诱剂)和McPhail诱捕器(水解蛋白诱剂),每7天检查一次,并保存完整记录。
(二)包装厂管理
柑橘采收、加工、包装、储藏和运输全过程须在乌方官方监管下进行。注册果园果实不得与非注册果园果实混装,否则整批禁止出口,并暂停相关果园出口资格。
采摘后须经加氯水处理、刷洗、杀菌、打蜡、选果和包装,确保不带枝叶、土壤及检疫性有害生物。
(三)包装要求
包装箱应清洁、首次使用。若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标准ISPM 15。包装箱须用英文标明水果种类、出口国、产地、果园/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并标注“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四)检疫处理要求
柑橘须来自地中海实蝇和南美按实蝇非疫区,或实施途中冷处理。非疫区须按国际标准ISPM 4建立并经中乌双方认可。
冷处理技术指标如下:
- 橙、桔及杂交种、葡萄柚:1.11°C或以下持续15天以上;1.67°C或以下持续17天以上;2.22°C或以下持续21天以上。
- 柠檬:3°C或以下持续24天以上。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乌方须对出口柑橘实施抽样检验,比例不低于1%。如检出中方关注的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输华。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须立即评估果园和包装厂并采取整改措施。检疫人员须核对包装信息,若发现来自未注册企业,禁止出口。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合格柑橘由乌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须注明产地,并附加声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Citrus from Uruguay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 concern to China.”
实施冷处理的,须在证书中注明处理温度、时间、集装箱号及封识号。
七、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柑橘抵达中国口岸时,海关将核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包装标识及冷处理相关记录。
柑橘须从允许进口水果的指定口岸入境。海关将查验单证并实施现场检疫,合格后准予入境。
不合格处理措施:
- 来自未批准果园或包装厂的,禁止进境。
- 检出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整批禁止进境。
- 冷处理期间截获活体地中海实蝇或按实蝇复合种的,暂停冷处理项目,双方协商整改后恢复进口。
- 冷处理无效或失败的,须实施到岸冷处理、退回或销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质检总局2017年第55号公告附件2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
2023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