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政策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征管办法》,明确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实施细则
2024年1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号),自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封关运行起施行。该办法旨在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总体方案及相关税收政策,规范企业申报与海关征管流程。
政策背景
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关税〔2024〕1号文件,对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含进口料件且加工增值达30%以上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免征进口关税。《征管办法》即为该项政策的具体执行依据。
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定义
对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且在区内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合作区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加工增值可否累计计算?
可以。在合作区内发生深加工结转情形的,若总体增值率达到或超过30%,内销时可适用免征关税政策。
企业资质要求
适用企业须在合作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进口料件范围
指自境外进入合作区未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包括从内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加工贸易企业转入的保税货物;同时,从内地申报出口进入合作区的货物也视同进口料件。
加工增值比例计算公式
加工增值率 = [(货物出区内销价格 - 境外进口料件总价 - 境内区外采购料件总价)÷(境外进口料件总价 + 境内区外采购料件总价)]×100% ≥ 30%
价格确定依据
- 货物出区内销价格:以企业向境内区外销售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 境外进口料件价格:以其进口成交价为基础,包含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保险等费用。
- 内地转入料件价格:以成交价为基础,包含运至合作区的相关运输、保险费用。
相关价格认定参照《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211号令)和《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213号令)执行。
信息化系统应用
企业通过“合作区智慧口岸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备案、核算申报、查询反馈等业务;通过H2018新一代通关管理系统申报内销报关单。
业务办理流程
1. 备案环节:首次办理前,企业需向海关备案,内容包括企业信息、成品与料件清单、生产工艺等。
2. 核算申报:完成备案后,企业进行加工增值核算申报,增值率达30%以上者,海关系统生成确认编号。
3. 报关手续:凭确认编号办理货物内销报关。
确认编号使用规则
如货物内销价格、料件成本及生产工艺未发生变化,确认编号可重复使用;一旦上述任一因素变动,须重新申请。
报关单填制要求
- 申报地海关:横琴海关(5795)
- 进境关别:横琴海关(5795)
- 关联备案号:填写“A+关区代码+年份后两位+5位流水号”格式的确认编号,多个编号时第二个起填入备注栏
- 征免性质: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货物(496)
- 监管方式:一般贸易(0110)
- 征减免税方式:随征免性质(5)
- 运输方式:综合试验区(T)
其余项目按现行规定填报。
不适用免征关税的情形
以下三类情况不得享受政策:
(一)涉及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的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排除期内除外);
(二)仅经掺混、换包装、分拆、削尖、简单研磨或切割等微小加工处理的;
(三)其他依法应征进口关税的情形。
加工增值低于30%的征税规则
增值不足30%的货物,按实际报验状态全额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适用选择性征税政策。若涉及前述四类措施货物,则按对应料件征税并执行相关监管措施。
四类措施货物定义
即涉及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的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排除期内除外)。
企业申报责任
企业通过公共服务平台报送的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应在货物出区前通过“加工增值核算”模块完成申报,自主核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由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