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塞尔维亚鲜食苹果
明确检疫要求,保障水果安全准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塞尔维亚农业、林业和水管理部达成的植物检疫议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相关要求的塞尔维亚鲜食苹果(Malus domestica)可输华。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塞双方签署的《关于塞尔维亚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商品与产地范围
允许进境的商品为鲜食苹果(Apple),产自塞尔维亚全境苹果产区。
三、注册管理要求
出口中国的苹果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须经塞尔维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由中国海关总署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和注册号,名单需在出口季前提交中方审核,并于海关总署官网公布。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共16种,包括:
- 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 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 苹果瘿蚊(Dasineura mali)
- 车前圆尾蚜(Dysaphis plantaginea)
- 桃白圆盾蚧(Epidiaspis leperii)
- 苹果绵蚜(Eriosoma lanigerum)
- 苹叶蜂(Hoplocampa testudinea)
- 广翅小卷蛾(Hedya nubiferana)
- 梦尼夜蛾(Orthosia cerasi)
- 桃肖纹翅大蚜(Pterochloroides persicae)
- 梨蓟马(Taeniothrips inconsequens)
- 美澳型核果褐腐菌(Monilinia fructicola)
- 丁香疫霉(Phytophthora syringae)
- 苹果黑星菌(Venturia inaequalis)
- 梨火疫病菌(Erwinia amylovora)
- 丁香假单胞菌丁香致病变种(Pseudomonas syringae pv. syringae)
五、出口前管理措施
1. 果园管理
输华果园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塞方应组织果园开展有害生物监测,重点防控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针对特定有害生物采取以下措施:
- 地中海实蝇:从开花至采收期,每10公顷设1个Trimedlure诱捕器(不足10公顷至少3个),每两周检查一次,发现后立即防治。
- 梨火疫病:必须来自经中塞共同批准的非疫产区,每年至少监测3次;若在非疫区或缓冲区发现疫情,暂停输华资格,经中方认可后方可恢复。
- 美澳型核果褐腐菌:须来自非疫产区,每两周进行目视检查、取样鉴定,发现疫情即暂停输华。
- 苹果蠹蛾:盛花期至收获期监测,每公顷1个诱捕器(不足3公顷至少3个),每两周检查,发现3只以上立即防治,防治不力者暂停资格。
- 苹叶蜂:设置白色黏捕器监测,每公顷1个(不足3公顷至少3个),每两周检查,秋季清理受感染果实,发现后及时用药防治。
- 其他有害生物:如车前圆尾蚜、桃白圆盾蚧、丁香疫霉等,开花至收获期每两周监测一次,发现问题及时防控。
落地果不得用于出口。采收前20天内须完成果园检查,重点核查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和田间卫生状况。管理不善的果园将被暂停出口资格。
2. 包装厂管理
加工、包装、储藏全过程须在塞方监管下进行,保持设施清洁并防虫再侵染。苹果须经过水洗、刷果、杀菌、分级挑选,剔除病虫果、烂果及枝叶土壤。
每批次需抽检600个果实,对60个可疑果剖果检查。如检出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该批不得出口;如发现梨火疫病或美澳型核果褐腐菌,相关非疫产区将被暂停资格。
包装完成后应立即入库单独存放,防止再感染。
3. 包装要求
- 包装材料须干净、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木质包装须符合ISPM 15标准。
- 每个包装箱须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
- 包装箱和托盘须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集装箱装箱前须检查卫生状况,并保留记录备查。
4. 检疫处理要求
所有输华苹果须进行冷处理以防控地中海实蝇,处理指标如下:
- 果肉温度≤1.1°C,持续14天以上;
- 果肉温度≤1.67°C,持续16天以上;
- 果肉温度≤2.22°C,持续18天以上。
冷处理须在塞方或其授权人员监管下进行,可采用出口前或运输途中处理程序。
5. 出口前检验检疫
前两年按每批2%比例抽样(不少于1200个果实),并剖检至少60个可疑果。两年无问题后可降至1%,但不少于600个。
如发现梨火疫病或美澳型核果褐腐菌活体,暂停相关非疫产区输华资格;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该批不得出口,塞方须查明原因并改进。
6. 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合格货物由塞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须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Apples from Serb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实施冷处理的,证书须注明处理温度、时间、设施名称或代码;途中处理的,须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并提供集装箱号、封识号等信息。
贸易开始前,塞方须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备案。
六、进境检疫与不合格处理
苹果抵达中国口岸时,海关将核查以下内容:
- 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规定;
- 包装标识是否齐全;
- 冷处理报告及探针校正记录(如适用)。
进境口岸须为中国允许进口水果的指定口岸。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不合格处理措施包括:
- 来自未经批准果园或包装厂的,不准进境;
- 冷处理无效的,须实施到岸冷处理、退回或销毁;
- 检出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新检疫性生物、土壤或植物残体的,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
-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多次违规的,中方将通报塞方并视情暂停相关单位或非疫产区输华资格,直至整改完成。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