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特定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商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2023年第27号公告,明确管制范围及出口许可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相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该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管制物项范围
以下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
(二)满足特定技术指标的专用载荷,包括:
- 红外成像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5891110、8525892110、8525893110):波长范围在780纳米至30000纳米之间,或瞬时视场角小于2.5毫弧度;
- 合成孔径雷达(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6109011):作用距离大于5千米,且条带模式分辨率优于0.3米,或聚束模式分辨率优于0.1米;
- 目标指示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可在高于55℃环境中稳定工作,并具备免温控、能量大于80毫焦、稳定度优于15%、光束发散角小于0.3毫弧度中任一特性。
(三)专用无线电通信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17629910、8517691002、8526920010),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 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大于50千米;
- 具备同时控制10架以上无人机的能力。
(四)民用反无人机系统:
- 干扰范围大于5千米的电子干扰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43709960);
- 输出功率大于1.5千瓦的高功率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专用于反无人机系统。
注:“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指符合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第31号公告中1.1款所列条件的飞行器或飞艇。
二、出口许可管理
出口经营者须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交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 出口合同或协议原件或一致的复印件;
- 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检测报告;
-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 进口商及最终用户情况介绍;
- 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商务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依法组织审查,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影响的出口项目,将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许可证件的申领、签发、特殊情况处理及资料保存等事项,依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执行。
三、海关监管与法律责任
出口经营者须凭出口许可证件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许可证件验放货物。
未经许可出口、超范围出口或其他违法行为,将由商务部、海关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