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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3号丨关于进口巴拿马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3号丨关于进口巴拿马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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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拿马野生水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允许进口符合要求的巴拿马野生水产品

根据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符合条件的巴拿马野生水产品即日起可输华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拿马共和国农牧业发展部、卫生部签署的《关于巴拿马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巴拿马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及中巴双方签署的《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指野生、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以及活水生动物和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生产企业(含加工企业、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独立冷库)须经巴拿马官方批准并接受有效监管,卫生条件应符合中巴两国兽医及公共卫生法规。生产企业须由巴方推荐,并经中方注册,未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巴方需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

(一)在本国或国际合法水域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未来自以下区域:

1. 发生中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可能造成产品感染;

2.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产品质量;

3. 严重违反中巴法律法规或《议定书》规定;

4. 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导致产品污染;

5. 捕捞海域受污染物(如放射性物质)影响,可能污染产品。

(三)未使用双方禁用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且无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残留;

(四)经检疫检验,产品卫生安全、适合食用,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迹象,未检出相关法定疫病;

(五)从捕捞到出口全过程符合双方卫生、可追溯及冷链运输要求。

五、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产品须随附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巴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完整填写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等环节涉及的所有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名称和注册编号。

证书应使用中文、英文和西班牙文印制,英文为必填语言。格式与内容须经双方认可。巴方须将证书样本、官方印章、签字官员笔迹报中方备案;如有变更,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重新备案。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产品须采用全新、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内外包装,防止污染。标签须以中英文或中西文标注:商品名与学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野生捕捞)、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生产地区及地址(具体至州/省/市)、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出口的产品,其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依法对进口产品实施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将按中国法律退回、销毁或作其他处理。对多次出现质量问题的企业,中方有权加强查验或暂停进口。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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