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04号公告:明确综合保税区保税货物租赁监管要求
补充规范租赁业务申报与统计方式,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业务的监管和统计,海关总署对2019年第158号公告相关内容作出补充,发布2023年第104号公告。
一、区外承租企业办理租赁货物留购申报时,应按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选择“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代码S)或“洋浦保税港区”(代码P),纳入海关单项统计。
二、租赁企业与境外企业发生资产交易,且以不实际进出境方式办理申报的,监管方式填报“其他”(代码99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同样实施单项统计。申报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