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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指南|进口旧机电设备检验监管要求

通关指南|进口旧机电设备检验监管要求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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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机电产品进口政策解读:分类管理、合规申报与检验流程

明确禁止目录、监管要求及通关关键步骤,助力企业合规进口

旧机电产品属于敏感进口商品,存在较高的质量、安全和环保风险,易夹带固体废物入境,海关查验是严控国门的重要环节。进口旧机电须符合国家在安全、卫生、健康、环保、节能及防欺诈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一、什么是旧机电产品?

根据规定,以下情形属于旧机电产品:

  1. 已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但仍具基本功能和使用价值的设备;
  2. 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3. 未经使用但存放过久导致部件明显有形损耗的;
  4. 新旧部件混装的;
  5. 经过翻新的。

二、主要监管依据

  •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三次修订);
  • 原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
  • 原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第76号公告《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

三、进口要求与分类管理

01 禁止进口类

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产品不得进口,海关不予受理申报。该目录为现行唯一有效禁止目录。

02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类

列入原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公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的产品可进口,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 实施境外装运前检验;
  • 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
  • 入境后接受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以目的地检验结果为准。

03 其他未列入监管清单类产品

未列入禁止目录且不在管理措施表2内的旧机电产品,可直接进口,无需装运前检验,仅需接受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

04 特殊情况免于检验

以下四类复进口情形仅实施监督管理,不实施检验:

  1. 出境维修复进口;
  2. 暂时出口复进口;
  3. 出口退货复进口;
  4. 国内转移复进口。

05 需逐批现场检验的产品

列入2015年第76号公告《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产品,须在进口口岸完成逐批现场检验。

四、通关流程

  1. STEP1:前期确认
    明确货物申报名称与HS编码,对照文件判断是否属于禁止进口范围。
  2. STEP2:装运前检验(如适用)
    若属管理措施表2内产品,须在起运地或中转地完成装运前检验并取得证书。
  3. STEP3:到港申报与到货检验
    凭装运前检验证书向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要求实施到货检验。

五、申报材料要求

列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属国家禁止进口产品,海关不受理申报。
列入《管理措施表2》 需提交《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及《装运前检验报告》。
未列入监管清单 提交《进口旧机电产品声明》(附录1)进行申报。
属于四种特殊复进口情形之一且列入《管理措施表2》 提交《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附录2),信息须与报检资料一致。


附录1:


附录2:

六、检验监管流程

  1. 口岸查验
    海关逐批核查报检凭证真实性,并对旧机电产品进行一致性现场核查。
  2. 目的地检验
    检验内容包括一致性核查,以及安全、卫生、环保(含能源效率)等项目。
  3. 不符合项目的技术整改验证
    对装运前检验发现的问题,海关验证整改措施有效性;对未覆盖项目实施检验,必要时抽查已检项目。
  4. 进口商记录制度
    进口商须建立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制度,真实记录品名、规格、数量、出口商、购货者信息及交货日期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海关有权进行检查。

其他注意事项

1 进口旧成套设备前,应确保不含有旧压力容器等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设备。
2 带压缩机的制冷设备,其制冷剂不得为氯氟烃物质。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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