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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解读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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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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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新规,明确免税主体、范围及操作流程

2024年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号),自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施行。以下为政策要点解读。

政策背景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号),在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主体进口自用机器设备(不含飞机、汽车、船舶及游艇)、模具、维修零配件以及基建物资(不含室内装饰装修物资),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保障政策落地,海关总署制定本《办法》规范管理。

适用主体

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包括:在合作区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以及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名单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同拱北海关等相关部门确定并动态调整。

免税货物范围

免税货物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年)》第八十四、八十五、九十章及第九十五章税目9508项下的商品,主要包括自用机器、设备、模具及维修用零配件,不包括飞机、汽车、船舶、游艇等交通工具。

自用基建物资纳入免税范围,但不含室内装饰、装修物资。《通知》附件中列明的不予免税商品不适用该政策。

涉及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或加征关税的“四类措施货物”不适用免税政策(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排除措施且在排除期内的除外)。

申报与信息系统

免税主体通过“合作区智慧口岸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免税货物台账设立、变更、转让、提前解除监管、抵押等业务;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通关手续。

电子台账管理

实行电子台账制度,主体在申报前需通过公服平台向海关备案商品信息,包括名称、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数量及相关说明材料。

基建物资还需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其他由合作区执委会出具的项目核定证明材料。

免税核注清单作用

启用免税核注清单,用于办理区内结转、基建物资核报等业务,实现台账的进账、出账管理,减轻企业负担,提升监管效率。

进境备案清单填报要求

申报时,“申报地海关”和“进境关别”均填报横琴海关(代码:5795);“征免性质”按台账类型选择“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自用设备”(代码:481)或“基建物资”(代码:482);“消费使用单位”填写免税主体名称。其他栏目内容须与核注清单保持一致。

免税货物转让规定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允许在区内转让:

1. 转让给其他免税主体的,转入转出方分别填报核注清单,监管年限连续计算,无需补税;

2. 转让给非免税主体的,转出方须补缴相应税款,完税价格参照提前解除监管规定计算,补税后不再纳入免税监管。

基建物资耗用管理

已核报耗用的基建物资(不可重复使用类),经海关审核同意后,不再实施后续监管,无需补缴税款。

来源: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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