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自2015年10月1日起,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将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转批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海关总署发布2015年第46号公告,明确相关事项。
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应凭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办理。海关不再核验旧版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相关申请材料中涉及证件号码填写的,一律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对于2015年10月1日前已在登记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的单位,可继续使用未更换的旧证照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