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将大麦、高粱、木薯和玉米酒糟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相关货物进口需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关于《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重要管理规定
1. 《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
2. 如需延期或变更,须在原发证机构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并在新证备注栏注明原证号。
3. 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部分商品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4. “一批一证”指同一份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
5. “非一批一证”指同一份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分批次累计报关,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六次。
6. 实行“非一批一证”的许可证如需延期或变更,应核减已报关数量后,按剩余数量发放新证。
7. 许可证证面内容不得更改。
8. 报关时应在报关单“随附单据”代码栏填报相应监管证件代码(“7”、“0”、“v”),并在编号栏填写许可证编号。
2015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