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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填制规范解读

报关单填制规范解读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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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小伙伴们,广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企业十分关注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

新版海关报关单填制规范实施,多项内容优化调整

2017年3月29日起执行,提升填报准确性与通关效率

自2017年3月29日起,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明确填报要求、统一执行标准,提升报关单填制的规范性与准确性,适应贸易监管实际需求。

相较于2016年版本,本次调整主要涉及三大方面:明确填报范围、与其他公告保持一致、细化和规范原有条款。

一、明确关键项目填报范围

  1. 特殊关系确认等三项内容免予填报:出口货物以及加工贸易、保税监管货物(内销除外)在申报时,无需填报“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及“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但涉及“来料料件内销”“进料料件内销”“边角料内销”“成品转减免”“加工设备内销”等特定贸易方式的,仍需如实填报。相关依据为《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 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填报规则细化:已在海关注册的,填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未注册的,填报18位统一代码或9位组织机构代码,均无则填“NO”,不得留空。
  3. 贸易国(地区)填报标准明确:发生商业性交易的,进口填报购自国、出口填报售予国;未发生交易的(如暂时进出境货物),按货物所有权所属国家(地区)填报。

二、与现行管理规定衔接一致

  • 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第55号公告,化妆品以零售包装申报时,应按液体部分重量填报数量。
  • 依据2016年第51号公告,一份报关单仅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
  • 按照第217号令及2016年第82号公告,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应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填报“<ZT+海关审核联系单号或《责令退运通知书》编号>”。

三、多项目表述更严谨、操作更清晰

  1. 出口日期:删除“供海关签发证明联使用”的说明,其余内容不变,强调申报时免予填报。
  2. 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将“自行从境外进口”简化为“自行进口”;新增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间进出货物的填报要求,需填写场所名称(B型物流中心填中心内企业名称)。
  3. 运输方式:
    • 进出境旅客携带货物,由“按所乘运输工具填报”调整为“按实际进出境方式对应的运输方式填报”。
    • 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货物流动的运输方式分类更细: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统一填“Y”;出口加工区等其他区域填“Z”。
  4. 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新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间进出货物的填报要求,应填写对应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
  5. 许可证号:增加“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和“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两类可填报证件。
  6. 标记唛码及备注:
    • 直接退运情形的填报格式更新为“<ZT+编号>”。
    • 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需填写本场所编码,B型物流中心填写国内地区代码;场所间流转填写对方代码。
    • 新增“服务外包货物进口”情形,应标注“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

本次修订体现了海关持续优化监管流程、提升通关便利化的努力,建议相关企业及时掌握变化内容,确保报关数据准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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