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解读:助力企业合规应对国际规则
聚焦RCEP第五章和第六章,解析SPS与TBT核心条款及实施建议
在前期《不可不知的RCEP》专题中,已对《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主要内容进行了系统介绍。本期重点聚焦与外贸企业密切相关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条款,涵盖第五章《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和第六章《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TBT),帮助企业理解规则、规避风险、提升合规能力。
一、什么是技术性贸易措施?
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各国为保障国家安全、人类与动植物健康、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防止欺诈等目标,所采取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等相关要求,通常简称为TBT+SPS。
——引自《技术性贸易措施方略》
技术法规:规定产品特性或生产方法必须强制执行的文件。
标准:由公认机构批准、供自愿使用的规范性文件。
合格评定程序:用于确认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的程序。
据WTO统计,2020年上半年全球发布1694项TBT通报,同比下降1.34%。然而,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已成为继汇率之后影响我国出口的第二大因素,企业需高度重视相关合规要求。
二、RCEP中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条款解析
RCEP共二十章,其中第五章(SPS)和第六章(TBT)构成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核心内容,旨在减少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增强透明度与合作机制。
(一)第五章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本章共17条,涵盖定义、风险分析、等效性、进口检查、紧急措施、透明度及争端解决等内容,在WTO《SPS协定》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执行机制。
主要原则对比:相比WTO-SPS协定,RCEP在风险分析、地区条件认定、认证审核、进口检查及紧急措施等方面增强了可操作性和执行力。
关键条款摘要:
- 第四条 总则:明确各缔约方在RCEP框架下继续履行WTO《SPS协定》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协调机制。
- 第六条 适应地区条件:加强对“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承认与评估流程,促进区域互认。
- 第七条 风险分析:在审议期间不得暂停已允许进口的产品,保障货物持续流通。
- 第十条 进口检查:要求基于实际卫生与植物卫生风险开展检查,避免过度干预。
- 第十一条 紧急措施:规定采取紧急措施后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审查,防止滥用。
(二)第六章 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TBT)
本章共14条,强调以国际标准为基础,推动标准协调、信息共享和技术合作,降低合规成本。
主要原则对比:在WTO《TBT协定》必要性、最小贸易影响等原则基础上,RCEP进一步强化了标准协调、过渡期设置和争端预防机制。
关键条款摘要:
- 第四条 TBT协定并入:确认各缔约方在WTO-TBT项下的权利义务,并将其纳入RCEP体系。
- 第六条 标准合作:鼓励标准化机构之间交换信息,开展联合标准化活动。
- 第七条 技术法规:要求公布与生效之间留出不少于六个月的合理过渡期,便于企业调整。
- 第八条 合格评定程序:推动接受其他缔约方的合格评定结果,促进互认。
- 第十条 技术讨论:被请求方应在60天内响应技术磋商请求,推动问题快速解决。
三、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实施现状
受疫情等因素影响,2020年RCEP成员国SPS通报数量显著上升。全年共发布SPS通报514条,同比增长26.6%。其中日本174条、泰国81条、菲律宾50条,增幅分别为9.4%、92.3%和138.2%。
同期TBT通报达275条,韩国(71条)、日本(54条)、泰国(46条)、越南(30条)为主要发布国。
据东盟技贸中心调查,企业普遍反映面临订单取消、检验加严、通关延迟等问题,凸显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实际影响。
四、应对建议
- 密切关注RCEP成员技术法规动态,及时跟踪SPS/TBT通报,提前研判合规风险。
- 加强产品检测认证准备,依据新规开展技术整改,确保出口产品达标。
- 善用WTO/TBT-SPS通报评议机制,积极参与特别贸易关注交涉,维护合法权益。
国务院明确要求:“加快对标国际先进产业水平,梳理完善我国制造业质量标准、规则,促进制造业向中高端迈进,提升产品竞争力。”企业应以此为契机,主动适应更高水平开放环境,全面提升技术合规能力。
注:部分信息来源于网络
供稿单位:青岛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