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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疫】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政策解读

【卫生检疫】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政策解读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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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0号

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政策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度口岸核心能力达标情况,全面解读建设要求与考核机制

2021年4月,海关总署发布第30号公告,公布2020年度《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情况。此举旨在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履行我国作为世界卫生组织(WHO)缔约国的义务,持续提升口岸公共卫生防控能力。

背景依据

《国际卫生条例(2005)》是我国参与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的重要法律框架,要求各缔约国建立健全应对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核心能力。同时,《“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健全口岸公共卫生体系,巩固和提升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推动创建国际卫生机场(港口)。

一、什么是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

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是指在口岸区域防范和应对公共卫生风险的关键能力,主要包括沟通协调能力常规防控能力以及应对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

二、哪些口岸需进行核心能力达标验收?

所有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均须纳入考核范围,包括新开设口岸、停运后重新启用的口岸以及改(扩)建口岸。

三、建设工作机制

实行“政府主导、企业主责、海关主管、相关部门联动”的协同管理机制,确保责任明确、运行高效。

四、考核类型

达标验收:适用于新开、重建或改扩建口岸,应在正式启用后一年内完成申请并接受验收。

复核督导检查:对已通过验收的口岸,海关总署每年随机抽取约20%开展复核,五年内实现全覆盖。

五、核心能力建设要求

依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须具备以下能力:

1. 日常公共卫生保障能力

  • 配备适宜地点的医疗设施及足够医务人员,确保患病旅客及时诊治;
  • 具备转运患者至专业医疗机构的能力;
  • 配备经培训人员开展交通工具卫生检查;
  • 实施卫生监督,保障饮水、餐饮、公共区域及废弃物处理等环节安全;
  • 制定媒介生物控制计划,配备专业人员防控鼠类、蚊虫等传播媒介。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

  • 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协调机制和联络点;
  • 具备评估、隔离和治疗受染人员或动物的能力;
  • 设置独立区域对可疑人员进行医学排查;
  • 开展风险评估,必要时实施检疫,检疫设施宜远离口岸;
  • 对行李、货物、交通工具等实施消毒、除污或无害化处理;
  • 采取出入境管控措施;
  • 配备专用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安全转运高风险人员。

未达标口岸的后续措施

对被取消达标资格的口岸,将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1. 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禁止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入境;
  2. 存在严重缺陷且整改无效的,暂停相关业务服务;
  3. 海(河)港口岸将被取消签发《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资质,并向WHO通报;
  4. 在毗邻地区或全球出现重大疫情时,可由海关总署提请国务院临时关闭该口岸。

国际卫生港口/机场创建标准

口岸在复核督导检查中得分达到95分以上,方可申请创建“国际卫生港口”或“国际卫生机场”。

已获称号的口岸若后续复核得分低于90分,海关总署将向世界卫生组织建议取消其称号。

供稿单位:深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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