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控固体废物进口:三类目录管理及违法后果
国家对固体废物进口实行严格分类管理,禁止、限制与非限制类目录明确界定准入标准,违规将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管理的物品和物质。

国家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目录管理制度,由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以下三类目录:
- 《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严格禁止进口;
-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需取得许可证方可进口;
- 《非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无需许可证,但须符合环保标准并经检验合格。
一、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目前该目录涵盖十二大类共101小项,包括废动植物产品、矿渣、废药物、杂项化学品废物、废橡胶皮革、废特种纸、废纺织原料及制品、废玻璃、金属及其化合物废物、废电池、废弃机电设备等。
凡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一律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包括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转口贸易和过境转移。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以下情形亦属禁止:
- 禁止进口危险废物,禁止经我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 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
- 禁止进口无法作为原料或不能无害化利用的固体废物;
- 禁止进口境内产量大且尚未充分使用的固体废物;
- 禁止进口尚无适用国家环保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
- 禁止以“凭指示交货(TO ORDER)”方式承运固体废物入境。
典型案例:2012年,叶某驾驶船只从香港偷运23桶废旧润滑油进入东莞,净重达4341.4公斤,经鉴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叶某与买家黄某均因走私废物罪获刑,并处罚金。
二、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
该目录现含六大类48小项,主要包括:金属熔炼产生的含金属废物、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回收废纸及纸板、废纺织原料、金属和合金废碎料、混合金属废物等。
进口此类废物必须取得生态环境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未取得许可的货物不得存入海关监管场所,除废纸外不得办理转关手续。
典型案例:2015年,东莞某公司持证进口废PET饮料瓶砖1500吨,实际订购货物中仅40%为PET,其余为PE及其他杂质。该公司仍按PET申报进口426.84吨,被查获。经鉴定,货物不符合环保控制要求,公司及负责人因走私废物罪被判处罚金,涉案货物退运。

三、非限制类固体废物目录
该目录包括两大类18小项,如木及软木废料、金属和金属合金废碎料等。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非限制类固体废物进口不再需要生态环境部门的进口许可证,海关也无需验核相关许可。但货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并经检验合格,不合格者不得进口。

特殊情形处理
即使某类固体废物未被列入上述三类目录,若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被禁止进境,仍按禁止进口处理。例如,“修隧道挖出的泥土”虽不在目录中,但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土壤属于禁止进境物,因此该类泥土视为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此外,用途也是判定依据之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17年第6号公告》,棕榈壳虽未列入禁止目录,但若用于燃烧,则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禁止、限制和非限制类目录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随环保政策调整。例如,2017年发布的环保部等五部门联合公告(2017年第3号)将甘蔗糖蜜、其他糖蜜、云母废料、多晶硅废碎料、未硫化橡胶废料、皮革边角料等7种物质从《限制进口目录》调入《禁止进口目录》。
违规进口后果严重
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的,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走私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 走私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废或液态废物达1吨以上不满5吨;
- 走私非危险性禁止进口废物达5吨以上不满25吨;
- 走私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达20吨以上不满100吨;
- 虽未达数量标准,但属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走私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等情形。
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 无许可证进口限制类固体废物,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若同时偷逃税款,择重处罚。
- 超许可数量进口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 租用、借用或购买他人许可证进出口的,按无证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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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黄埔海关
审核:黄埔海关监管通关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