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推行“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试点
2017年第29号公告:优化加工贸易监管,提升企业自律管理水平
为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提升海关监管与服务水平,引导企业加强自律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在部分海关开展“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海关及业务范围
试点海关包括:天津、沈阳、南京、杭州、武汉、拱北、黄埔、重庆、成都海关。各试点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托本地信息化系统组织企业参与试点;待全国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上线后,统一适用该系统。
新监管模式是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海关商品编号(料号或企业自主归并的项号)为基础,实行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监管方式。
业务范围涵盖: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等全流程管理。
二、主要改革内容
(一)企业相关业务办理方式
- 账册设立:企业可结合行业特点、生产规模和管理水平,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最大进口量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所载金额。
- 核销周期:企业可自主选择合理核销周期,并按规定确定单耗申报环节和时间。
- 外发加工:无需再报送收发货清单,但须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集中内销:每月15日前集中办理上月内销保税货物纳税手续,不得跨年申报。
- 深加工结转:每月15日前集中申报上月结转情况,不再提交收发货记录,相关资料需留存备查。
- 剩余料件结转:应在核报前将实际库存折料转入新账册。
(二)自主核报与年度申报
- 企业在核销周期内采用自主核报方式向海关办理核销,对周期超过一年的,须进行年度申报。
- 自主核报:企业自行核定保税进口料件耗用量,并如实申报。可采用单耗、耗料清单或工单等方式核算并申报当期结果。
- 年度申报:核销周期超一年的企业,每年至少申报一次保税料件耗用数据,年度申报累计值作为本周期总耗用量。
(三)问题主动申报机制
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前,企业因突发情况或自查发现的问题,可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并提供整改措施,海关将集中处置相关申报。
(四)进出口申报要求
企业应根据账册设立时的料号或项号,如实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方式申报进出口。
(五)数据与单证管理
企业须按规定提交、保存和存储电子数据及纸质单证,确保信息可追溯、可核查。
(六)试点企业资格条件
参与试点的企业必须是以自身名义开展加工贸易的生产型企业,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 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但内部货物流、数据流清晰完整,耗料可追溯,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七)退出机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终止实施新监管模式:
- 信用等级降为失信企业;
- 信息化系统不健全,货物流、数据流逻辑不清,耗料管理无法满足监管要求;
- 不能规范办理海关手续,未按要求保存或提交数据、单证;
- 主动申请退出新模式;
- 其他需撤销的情形。
被终止实施的企业,应在30日内向海关办结账册核销手续。
三、其他规定
对本公告实施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加工贸易手册,企业可将未出口货物折料转入新账册。
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加工贸易监管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2017年7月13日
海关总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