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优化税费电子支付流程
取消打印税单触发扣税,9月21日起实施
为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提升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发布第44号公告,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取消现场海关通过打印税款缴款书(以下简称“税单”)触发税款实扣的操作。
一、进出口企业选择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在税款预扣成功后,海关通关系统将自动发送实扣通知。扣缴成功且报关单符合放行条件的,系统自动放行。
二、货物放行后,企业可前往现场海关领取税单第1联。
三、除已实现财关库银横向联网的试点地区外,参与电子支付的商业银行须按照海关总署2011年第17号公告要求,与海关完成税单第2至5联的交接,防止税款延迟入库。
四、其他相关事项继续依照海关总署2011年第17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9月2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7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