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公告
2021年第42号公告: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调整 自7月1日起实施
为促进内地与澳门经贸往来,依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对2018年第213号公告附件中的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新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于2021年6月16日发布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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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新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于2021年6月16日发布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