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推进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申报无纸化
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可自主选择电子或纸质申报方式
为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便利货物通关,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67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推进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申报无纸化。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时,可自行选择以下申报方式:
(一)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的,进口人应以电子方式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等单证正本,并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操作规范》办理相关手续;
(二)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的,仍按现行规定提交纸质原产地单证。
采用无纸化申报的,申报时无需提交纸质原产地单证,但进口人须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单证。海关在必要时可要求补充提交正本文件。
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仍按海关总署2016年第53号公告要求执行申报。
公告所称“原产地证据文件”包括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附件: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操作规范.doc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