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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2号|关于全面取消加工贸易台帐保证金制度过渡期结束后有关业务办理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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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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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2号

海关总署明确取消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后续管理事项

过渡期结束后,相关业务将按海关事务担保办理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要求,海关总署就2017年第33号公告过渡期结束后的相关业务办理事宜发布最新规定。

一、原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已调整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企业无需再向银行设立保证金台帐,应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以保证金形式提供担保的,在担保责任解除后,企业可凭财务收据到主管海关申请退还保证金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基准利率计算,计息期间自保证金缴入海关指定账户之日起,至海关开具保证金退还通知书之日止。

本公告自2018年2月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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