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明确取消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后续管理事项
过渡期结束后,相关业务将按海关事务担保办理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要求,海关总署就2017年第33号公告过渡期结束后的相关业务办理事宜发布最新规定。
一、原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已调整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企业无需再向银行设立保证金台帐,应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以保证金形式提供担保的,在担保责任解除后,企业可凭财务收据到主管海关申请退还保证金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基准利率计算,计息期间自保证金缴入海关指定账户之日起,至海关开具保证金退还通知书之日止。
本公告自2018年2月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