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相关要求,现就原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的办理规定公告如下:
一、保证金台帐“实转”转为海关事务担保后,企业缴纳保证金的情形、金额等仍按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第63号公告执行。
二、企业可选择保证金或保函等形式办理担保业务,同一笔业务应采用同一种担保形式。
三、采用保函形式的,企业须向海关提交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正本,海关将开具收据。保函的担保期限应覆盖手册有效期届满后80天。
四、采用保证金形式的,企业应根据海关《海关交(付)款通知书》,以人民币将款项缴至海关指定代保管款账户。资金到账后,海关将开具《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
五、因手册变更导致担保金额增加或期限延长的,海关将依法办理担保内容变更手续。
六、手册核销结案后,企业可申请办理担保退还。使用保函的,凭保函收据办理退还;使用保证金的,凭《海关交(付)款通知书》编号、《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退款联)及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的合法收据,到海关财务部门办理退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8年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