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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5号丨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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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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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公告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于2019年12月在湖北省武汉市首次发现,是由一种新型冠状病毒(世界卫生组织命名为2019-nCoV)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主要表现为发热、乏力、干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相关国际法规,国务院已将其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范畴。

为科学、有序做好口岸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出入境人员健康安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出入境人员如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并配合开展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检疫措施。
  2. 在交通工具运行途中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及时告知乘务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应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立即向口岸海关报告。
  3. 出行期间应保持良好卫生习惯,包括勤洗手、佩戴口罩、避免与有呼吸道症状者密切接触;若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应尽快就医并说明近期旅行史。
  4. 入境人员可关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获取最新疫情信息和健康指导。
  5. 海关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口岸防控措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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