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新要求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多项检测规定延续执行
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114号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正式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进口乳品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继续有效,具体内容如下:
一、进口乳品须随附出口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卫生证书,证书需加盖官方印章并由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书样本须经海关总署确认。
二、进口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及采用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须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
三、境外生产企业应确保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并落实以下检测义务:
- 首次进口的乳品,需提供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列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同一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出口商和进口商信息完全一致的乳品首次通过同一口岸进口;
- 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提交首次进口检测报告复印件及海关总署指定项目的检测报告,具体检测项目由海关总署根据风险监测情况动态调整,并在官网公布;
- 检测报告须与进口乳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相对应;
- 对进口乳品检测报告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四、出具检测报告的机构可为境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企业自有实验室,或境内取得食品检验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
五、本公告所称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及乳制品。其中:
- 初乳: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汁;
- 生乳:指从符合中国相关健康要求的奶畜乳房中挤出、未改变成分的常乳,不得使用含抗生素期间、休药期或变质的乳汁;
- 生乳制品:以生乳为原料加工而成、加工过程中未经热处理杀菌的产品;
- 乳制品:以乳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食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原料基粉、酪蛋白、乳矿物盐、乳蛋白等。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质检总局2013年第53号公告和原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