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中药材检疫管理政策解读
海关总署加强出境中药材全链条监管,明确申报、注册与检疫要求
继普及进境中药材检疫知识后,本文聚焦出境中药材的检疫监管政策,系统梳理相关法规要求,助力企业合规出口。
中药材定义与用途申报制度
中药材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根据《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实行中药材用途申报制度。企业在申报进出境中药材时,须向主管海关明确其预期用途为“药用”或“食用”。
申报为“药用”的中药材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目录;申报为“食用”的则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用于食品的相关规定。
企业资质与风险管理
海关对出境中药材实施风险管理制度,对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统称“出境生产企业”)按照输入国要求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并对企业实施诚信管理。
出境检疫基本要求
- 出境中药材须符合中国与输入国家/地区签订的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以及输入国标准或合同要求;
- 出境生产企业应满足输入国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企业须建立完善的防疫体系和溯源管理制度,包括进货验收、生产加工、出厂检验、出入库记录等,相关记录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 企业应配备检疫管理人员,明确防疫责任人。
出境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 输入国家/地区要求注册登记的,海关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为4年。申请时需提交:
- 《出境中药材生产企业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 厂区平面图及重点区域照片或视频资料;
- 产品加工工艺文件。
- 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注册登记证;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并告知理由;
- 企业变更名称、法人、产品种类、生产能力等,应在30日内提交变更申请。其中:
- 名称、法人变更由海关直接办理;
- 产品种类或能力变更需现场评审合格后办理;
- 迁址需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 需向境外推荐注册的,直属海关初审后上报海关总署,由总署统一评估并对外推荐。
出境申报流程与检疫监管
- 货主或代理人应向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报检,如实申报用途,并提供:
- 合同、发票、装箱单;
- 生产企业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
- 符合输入国动植物检疫要求的书面声明。
- 海关依据相关规定实施检疫监管。经检疫合格或除害处理合格的,签发检疫证单,准予出境;无法有效处理的,不准出境;
- 海关可根据风险分析,结合企业诚信度、管理水平、输入国要求等因素,对出境中药材及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监督管理机制
- 海关对出境中药材的生产、加工、存放全过程实施检疫监督;
- 海关总署开展动植物疫病疫情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上报;
- 生产企业须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发现疫情立即报告并配合处置;
- 海关总署基于风险信息发布预警通报,并可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 有条件限制进出境,如加严监控、强化检疫;
- 禁止进出境,实施销毁或退运;
- 撤销企业注册登记资格;
- 启动应急预案。
- 对不确定风险,可参照国际惯例先行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上述措施,同时补充信息进行风险分析;
- 风险消除或降低至可接受水平后,应及时解除预警及控制措施;
- 重大疫情按进出境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处理;
- 海关将货主、代理人及境内外生产企业纳入诚信管理体系。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