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外贸新业态:保税维修政策全解析
“区内”与“区外”保税维修政策要点及监管要求
政策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第十三条,国家进一步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并探索在符合条件的区外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自产出口产品保税维修业务。此举有助于延伸加工贸易产业链,形成“生产带动维修、维修促进生产”的良性循环,提升企业全球竞争力。
一、业务适用范围
区内保税维修:
允许企业在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保税方式对来自境外或境内区外的待维修货物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或回境内。可开展维修的产品包括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55类(依据商务部等三部门2020年16号公告)。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外籍运输工具进境维修不适用此政策。
区外保税维修: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境内区外以“保税维修”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等问题的货物从境外运入进行维修后复运出境。仅限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或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严禁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维修,不得通过维修名义进行拆解、报废等行为。
二、企业准入条件
区内企业需满足:
1.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系统,实现维修耗用全程跟踪;
2. 与海关联网并实现数据交换;
3. 对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料件、替换零部件及边角料实行专门管理;
4. 涉及审批事项的,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区外企业需满足:
1. 海关注册登记且非失信企业;
2. 具备相应场所和设备,能分类管理各类维修物料;
3. 建立监管合规的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全程可追溯;
4. 提交业务说明、维修合同及品牌授权文件;涉及个案批准项目的,还需提供相应批文。
三、账册设立与监管
区内:
主管海关设立“保税维修H账册”,电子底账涵盖待维修、已维修货物及维修料件,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1371)”。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维修用料件按保税货物管理。
区外:
设立专用“E账册”,记录待维修、已维修及无法维修货物信息,监管方式填报“1371”,保税方式为“5”,账册周转金额由企业自主设定。核销周期最长1年,大型装备制造业经确认可按合同有效期调整。维修料件可保税或非保税进口,若采用保税方式,则纳入工单式核销管理。
四、申报方式
维修货物申报:
- 区内:境外入区按“保税维修(1371)”申报;境内区外入区,区外报“修理物品(1300)”,区内报“1371”,需关联申报。
- 区外:待修复、已修复及无法修复货物均按“1371”申报进出口。
维修费用处理:
已维修货物与维修费用分项填报。已维修货物数量为实际出区数,征免方式为“全免”;维修费数量填0.1,征免方式为“照章征税”,编码按原货填报,适用复运当日税率汇率。维修费用完税价格以耗用料件费和修理费为基础审定,外发工序费用可单独扣除。
维修用料申报:
参照加工贸易一般规定执行。进口按“进料加工(0615)”或“来料加工(0214)”申报;复出按“进料料件复出(0664)”或“来料料件复出(0265)”;结转使用按“进料余料结转(0657)”或“来料余料结转(0258)”办理。
边角废料处置:
旧件、坏件、边角料原则上应复运出境,申报为“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确无法出境的,不得内销,须按海关总署2014年第33号公告处置,属固体废物的须交由具备资质单位依法处理。
五、外发加工规定
区内:
因工艺需要可外发至区外进行部分工序维修,海关参照《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监管。
区外:
不允许外发加工。

供稿单位:济南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