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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53号令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的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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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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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11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253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发布《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范进出口企业备案管理

海关总署发布第253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旨在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备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适用对象:报关单位包括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申请备案需具备市场主体资格;收发货人还需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可申请备案。

临时备案:境外机构代表处、货样进出境单位、国家机关、科研院校、接受或实施捐赠援助等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应办理临时备案,有效期为1年,期满可重新申请。

备案流程:申请时须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海关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布信息。可应要求提供纸质备案证明。

变更与注销:报关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单位终止、被吊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备案失效等情况,应办理备案注销。未主动注销的,海关可依法注销。

监督管理:海关有权对备案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调阅相关材料,报关单位应配合并如实提供信息。若存在未按规定变更、提交虚假材料或拒不配合检查等行为,海关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本规定长期有效,原《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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