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月1日起施行
十大亮点解读与海关监管重点
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并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被称为“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制度,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新固废法确立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基本原则,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并完善建筑垃圾、工业固废、农业固废等领域的污染防治制度。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此次修法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健全最严密的法律制度体系,为依法推进污染防治提供有力支撑。
南宁海关所属钦州港海关关员正在对疑似固废进行检查
新固废法十大亮点
- 加强医疗废物监管,应对公共卫生事件
- 明确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 强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
- 限制过度包装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
- 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污染防治
- 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与转移管理制度
- 取消固体废物防治设施验收行政许可
- 确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 健全污染防治经济、技术、信用等全方位保障措施
- 设定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违法成本
南宁海关所属钦州港海关关员正在对疑似固废进行检查
新固废法中与海关相关的核心内容
- 明确海关监管职责:第九条规定,海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 推进固体废物零进口:第二十四条明确国家逐步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部门组织实施。
- 授权开展固废属性鉴别:第二十五条规定,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属性鉴别,并依据结果依法处置。
- 强化查封扣押权限:第二十七条赋予监管部门在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严重环境污染情形下,对违法固体废物及相关设备、场所等予以查封、扣押的权力。
- 确立无主固废属地处理原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无法确定责任人或无法退运的固废,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处理。
- 加重违法行为处罚,明确连带责任:第三十七条明确承运人与进口者在退运和处置方面承担连带责任,通过扩大责任主体、提高违法成本,遏制非法进口行为。
近年来,南宁海关严格落实国家及海关总署关于打击“洋垃圾”入境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蓝天行动”,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构建严密高效的防控体系。2020年以来,已累计完成13票、共计3.12万吨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退运工作,办结行政处罚案件9起,正在办理4起,坚决筑牢国门生态安全防线。
供稿单位:南宁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