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第99号公告优化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海关总署决定对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具体事项如下:
- 取消进境栽培介质办理检疫审批时提供有害生物检疫报告及首次进口送样检验的监管要求。
- 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若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免于向海关注册登记。
- 取消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提供水质监测报告、进境水生动物隔离场工作人员提供健康证明的要求。
- 取消出境粮食申报时提供自检合格证明的要求,改为提供质量合格声明。
- 取消出境水果果园及包装厂注册登记时提交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的要求。
- 取消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时提交生产用水水质检测报告的要求。
- 取消报关环节提交供港澳蔬菜原料证明、出货清单及出厂合格证明的监管要求。
- 取消出口肉类和水产品生产企业对原辅料进行自检的监管要求。
- 取消进口水产品需提交原产地证书的监管要求;取消出口水产品养殖场饲料必须来自海关备案饲料厂的规定。
- 进口化妆品报关时仅需声明已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卫生许可批件,无需提交凭证。对于未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产品,取消提交安全性评估资料的要求,改为提供产品安全性承诺;同时取消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0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