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公告
支持高技术高附加值环保维修业务发展
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1年第45号公告,明确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且符合环保要求的维修业务。此举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推动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
根据公告内容,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开展航空器内燃引擎、飞机起落架、无人机、B型超声波诊断仪等产品的维修业务,具体产品目录详见附件《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
其中,B型超声波诊断仪、彩色超声波诊断仪、无创呼吸机等产品暂限于开展集团自产产品的保税维修;数码相机、飞行眼镜、AR/VR眼镜、智能机器人、无人机、电脑娱乐机、掌上游戏机、遥控手柄等产品暂限于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在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区内企业可依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对列入维修目录的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保税维修。
区内企业自用设备及维修目录内货物,可参照保税维修方式运至本区域或其他综合保税区维修企业维修,维修完成后按原路径返回。
维修产品涉及进出境或进出区需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相关证件。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业务,不受现有维修产品目录限制。
其他未尽事项继续按照《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2020年第16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xls
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