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
新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旧版公告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及《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1年第49号公告,正式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
该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2号同时废止。
附件: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pdf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