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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56号令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256号令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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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发布《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明确监管与税收政策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规范综合保税区管理,推动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

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监督管理,促进区域高水平开放与高质量发展,依据《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一、实行封闭式管理,明确可开展业务范围

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区内企业可依法开展研发、加工、制造、检测维修、货物存储、物流分拨、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商品展示、国际转口贸易、国际中转、港口作业、期货保税交割及国家允许的其他业务。

海关对区内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

二、境外与综合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管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进出境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和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或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原则上予以保税,以下情形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 区内生产性基础设施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及基建物资;
  • 企业开展业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维修零配件;
  • 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上述减免税货物按进口减免税监管年限管理,期满自动解除监管;提前解除需补缴税款并取得相关许可证件。

供企业及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进入区内,海关依法征税。从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三、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货物进出管理

货物在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须向海关办理手续。涉及关税配额或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取得相应资质,海关实施电子数据比对验核。

货物进出区时按实际状态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区内加工货物内销时,可选择按进口料件缴纳关税,并补缴缓税利息;进口环节税按出区状态缴纳。

经综合保税区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的可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

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其中从区外采购的设备参照减免税设备监管,期满自动解除监管。

区内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及包装物料出区销售,按实际状态缴税;属于配额或许可管理的,须取得相应证件。

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国内固废管理规定执行,需出区处置的应办理出区手续。销毁处置由企业负责,相关费用自理。

四、区内货物流转与企业管理

区内货物可自由流转,企业间转让、转移货物须向海关报送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

企业可利用免税设备接受区外委托加工,须设立专用电子账册并报备保税料件使用情况。

设备、模具等运往区外检测维修的,应在60日内运回,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更换零配件的,原件应一并运回;确需在区外处置的,按实际状态征税。

外发加工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加工后货物应按期运回。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等不运回的,按实际状态征税。

五、不可抗力与非不可抗力损毁处理

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损毁或灭失的,企业应及时报告海关,根据不同情况办理核销、免税、内销或退运手续。

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损毁的,按一般贸易进口规定办理手续,并以损毁前完税价格及当日税率缴纳税款。

六、其他管理规定

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经核准后由海关依法变卖,所得收入按国家规定处理。区内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区内企业须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并向海关注册备案;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还需取得国内生产许可。企业应规范财务管理,设立海关电子账册,配合海关稽查核查。

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按相关政策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入区货物,海关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原《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和《保税物流园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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