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口生产设备通关关键事项指南
五类典型设备进口合规要点解析
企业进口生产设备办理通关手续技巧
随着国际贸易日益便利化,企业为技术升级引进进口生产设备的需求不断增长。然而,因前期准备不足导致设备被退运或滞港10天至1个月的情况频发,不仅造成经济损失,更延误生产进度。本文梳理五类典型进口设备的通关注意事项,助力企业高效合规完成申报。
01 旧机电产品若进口设备属于旧机电产品,须依据《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2014年第145号)进行分类管理。该公告明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其中列入管理措施表1的产品禁止入境;列入表2的需在装运前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
建议企业在进口前通过“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录入信息,系统将自动判别监管要求。未按规定操作的设备到港后将面临退运处理,影响整体项目进度。
02 强制性认证产品涉及电焊机、电动工具、电线电缆、低压电器等21大类137种产品的进口设备,须取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方可通关。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申请免办:
- 科研、测试所需产品
- 技术引进生产线考核用零部件
- 维修最终用户所需产品
- 生产线配套设备/部件(不含办公用品)
- 仅用于商业展示的产品
- 暂时进口后需退运的展品
- 以整机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方式)
- 其他特殊用途情形
对符合条件的汽车零部件(如汽车座椅安全带等11类),海关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措施,企业凭《自我声明》可先行提货,后续补交《免办证明》。
03 能效标识产品进口设备中含单元式空调、中小型三相异步电机、交流接触器、空压机、电力变压器等42大类产品,须加贴中国能效标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凭《企业声明》及相关材料免于标注和备案:
- 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自用物品
- 港澳政府驻内地机构自用物品
- 入境人员个人携带物品
- 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物品
- 科研、测试及生产线配套所需产品
- 维修用途产品
04 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属于特种设备(共9类148种),进口时需提供相应资质证明:
- 锅炉与压力容器:须提供制造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 电梯与起重机:须提供《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
锅炉指容积≥30L且压力≥0.1MPa的承压蒸汽/热水锅炉;压力容器指工作压力≥0.1MPa且容积≥30L的固定/移动容器;气瓶需满足公称压力×容积≥1.0MPa·L;起重机械起重量≥0.5t或提升高度≥2m且额定起重量≥3t。
05 成套设备凡属完整生产线、成套装置设备或服务于整体目标的机械电气系统,均视为成套设备。无论其HS编码是否列明法检,均按法定检验商品管理。
通关申报重要提示:
- 旧机电产品应在申报时注明“(旧)”属性;
- 含3C目录内产品应选择“货物属性”为“3C目录内”;
- 成套设备须选择“货物属性”为“成套设备”;
- 申报时建议勾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申请出具)”,便于后续维权与质保服务。
未如实申报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条例予以处罚。
供稿单位:合肥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