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如何计入进口完税价格?海关权威解读
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需关注是否应税及申报方式,合规申报可享政策红利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买方为取得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销售权的许可或转让而支付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包含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中的特许权使用费,若与进口货物相关且构成境内销售条件,则应计入完税价格,但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
- 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
-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构成货物向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一、哪些特许权使用费被视为与进口货物相关?
1. 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
满足下列任一情形即视为相关:
- 进口货物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
- 使用专利方法或专有技术生产;
- 为实施专利或专有技术专门设计或制造。
2. 商标权
- 货物附有商标;
- 进口后可直接附上商标销售;
- 经轻度加工后即可附标销售。
3. 著作权
- 货物含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等内容(以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形式存在);
- 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内容。
4. 分销权、销售权或其他类似权利
- 进口后可直接销售;
- 经轻度加工后即可销售。
二、何种情况构成“销售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若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无法购得货物,或不能按合同约定条件成交的,视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构成货物向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三、企业常见问题解答
问:如何判断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
建议企业在拟进出口货物前3个月,依据《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或“互联网+海关”平台,向注册地直属海关申请价格预裁定。对不符合预裁定时间要求的,可通过海关热线或关税部门咨询。
问:已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申报?
在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选择“是”。如费用未包含在货价中,应在“杂费”栏填报金额;如已包含且无分割条款,则合并计入“总价”栏。若仅涉及部分商品,应拆分报关并提供分摊依据。
问:进口后才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如何处理?
报关时仍需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填“是”。每次支付后30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交《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
问:能否采用“后续征税”方式补缴漏报费用?
不可以。若自查发现漏报情形,应通过主动披露程序向海关报告,不得按“后续征税”方式申报。
问:主动披露是否享受政策优惠?
可以。对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企业,海关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具体包括:
- 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披露并消除后果的,不予处罚;
- 3个月后披露,且漏缴税款占比低于10%或金额不足50万元人民币,并消除后果的,亦不予处罚。
同时,补缴税款的,海关可减免滞纳金。
温馨提示
近年来,企业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持续增长,海关总署已加强对此类费用的税收监管。企业应认真学习相关法规,规范申报流程,积极运用预裁定和主动披露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确保应税费用及时足额缴纳。
供稿单位:石家庄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