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解读
农业农村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470号公告,全面加强国门生物安全防控
2021年10月20日,农业农村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470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以下简称新《名录》)。该名录不仅关乎国家生物安全,也直接影响每位入境人员及相关寄递行为。以下是公众关注的重点问题解答。
问:新《名录》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入境旅客?
答:新《名录》适用于多种情形,包括进(过)境旅客、交通工具司乘人员、边民互市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人员、享有外交特权人员随身携带或分离托运的物品,以及通过邮递、快件和跨境电商直购进口等方式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问:为何要禁止这些物品入境?
答:为防止动植物疫病及有害生物传入,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保障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此次修订新增“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和“保护生态安全”两项重要内容。
问: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新《名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是对原农业部、质检总局第1712号公告的修订完善。其中,《生物安全法》为本次新增法律依据。
问:禁止进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主要包括哪些?
-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涵盖哺乳类、鸟类、鱼类、甲壳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及其他无脊椎动物,以及动物遗传物质;新增“甲壳类”。
- (二)生熟肉类及其制品(含脏器类);删除“水生动物产品”类别。
- (三)水生动物产品,但干制、熟制、发酵制成的食用酱汁类除外;此项为单独新增规定。
- (四)动物源性乳及乳制品,包括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奶油、黄油、奶酪、炼乳等;术语表述更规范完整。
- (五)蛋及其制品,如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黄酱等,内容无变化。
- (六)燕窝,经商业无菌处理的罐头装燕窝除外;表述更加严谨。
- (七)油脂类,皮张,原毛类,蹄(爪)、骨、牙、角类及其制品;经加工处理且无血污、肌肉和脂肪的蛋壳类、蹄(爪)骨角类、贝壳类、甲壳类工艺品除外;细化豁免范围。
- (八)动物源性饲料、中药材、肥料;取消对单一饲料成分的具体限制。
问:禁止进境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包括哪些?
- (九)新鲜水果、蔬菜;内容不变。
- (十)鲜切花;为新增项目。
- (十一)烟叶;取消“不含烟丝”的说明。
- (十二)种子、种苗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材料;分类更清晰,涵盖范围更广。
问:其他检疫物类禁止进境的规定有哪些?
- (十三)菌种、毒种、寄生虫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兽用生物制品,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及其他高风险生物因子;多项内容为新增。
- (十四)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内容无变化。
- (十五)土壤及有机栽培介质;新增“有机栽培介质”。
- (十六)转基因生物材料;内容不变。
- (十七)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保留兜底条款。
问:新《名录》注释部分有何规定?
- 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持有输出国官方检疫证书的,不受本名录限制。
- 持有效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明的犬、猫,每人限带一只;新增数量限制。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新增条款。
问:未来《名录》是否会调整?
答:将基于风险评估实施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名录科学性和时效性。
问:新《名录》带来哪些优势?
- 提升口岸生物安全防控精准度;
- 归类更清晰、科学;
- 术语表述更加规范;
- 与现行法律法规衔接更紧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