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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4号丨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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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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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场采购贸易海关监管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试点地区直属海关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海关总署扩大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加快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外贸创新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将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方式“市场采购”(代码:1039)适用范围扩大至新获批的17家试点市场。

新增试点市场包括:辽宁西柳服装城、浙江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浙江台州路桥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中心、浙江湖州(织里)童装及日用消费品交易管理中心、安徽蚌埠中恒商贸城、福建晋江国际鞋纺城、山东青岛即墨国际商贸城、山东烟台三站批发交易市场、河南中国(许昌)国际发制品交易市场、湖北宜昌三峡物流园、广东汕头市宝奥国际玩具城、广东东莞市大朗毛织贸易中心、云南昆明俊发·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深圳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内蒙古满洲里市满购中心(边贸商品市场)、广西凭祥出口商品采购中心(边贸商品市场)、云南瑞丽国际商品交易市场(边贸商品市场)。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1号),上述市场内采购的出口商品将适用“市场采购”监管方式,相关海关监管事宜按该公告规定执行。

本政策将在试点地区完成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和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全流程的综合管理系统验收后正式实施,具体实施日期由大连、杭州、合肥、厦门、青岛、郑州、武汉、汕头、黄埔、昆明、深圳、满洲里、南宁海关另行发布。各试点地区直属海关将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细则。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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