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部分医疗物资取消出口商品检验
2020年第124号公告明确14类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检,5类仍保留验证管理

2020年12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部分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公告》(2020年第12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9025199010”等14个10位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其中,商品编号3005901000和3005909000项下属于危险货物的、商品编号3808940010项下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仍按出口危险货物或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要求执行。
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14个10位商品编码
保留出口检验的5类医疗物资
与2020年第53号公告相比,此次调整后,以下5个10位商品编码项下的医疗物资继续实施出口商品检验,采取“验证管理”方式:
上述产品不需实施产地检验,不需电子底账。合格评定模式主要为“合格保证+验证”,具体包括:
- 企业提供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明、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及相关贸易单证;
- 海关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单;
- 海关对货物外观及货证一致性开展现场查验,重点核验实际货物与注册/备案信息的一致性;
- 必要时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相关公告汇总
-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 《海关总署关于部分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4号)
建议企业通过海关门户网站等官方渠道及时掌握防疫物资出口政策动态。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