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毛自贸协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毛自贸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准确判定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推动中毛经贸合作发展,海关总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毛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公布,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毛自贸协定》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21”。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的实施,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52号公告执行,其中AA类生产型企业调整为生产型高级认证企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毛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doc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