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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8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8号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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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关于实施《中毛自贸协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毛自贸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准确判定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推动中毛经贸合作发展,海关总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毛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公布,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毛自贸协定》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21”。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的实施,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52号公告执行,其中AA类生产型企业调整为生产型高级认证企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毛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doc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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