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德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公告
禁止输入德国猪类及其产品,严防疫情传入我国
一、公告内容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德国勃兰登堡州发生野猪非洲猪瘟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发布如下措施:
-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相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撤销已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许可。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德国猪类及相关产品,一律退回或销毁;此前启运的产品须经严格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 禁止通过寄递或携带方式将德国猪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即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进境运输工具上发现相关产品的,须封存并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启用或丢弃废弃物、泔水等。
- 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德国猪类产品,须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 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法依规处理。
- 各海关与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应密切配合,落实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二、非洲猪瘟简介
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 ASF)是由非洲猪瘟病毒(ASFV)引起的家猪和野猪的高度传染性急性传染病,传播快、病死率高,无品种、性别和年龄差异,家猪和欧亚野猪高度易感,病死率可达100%。
流行病学特点
- 传染源:感染猪(含病猪、康复猪、隐性感染者)及钝缘软蜱。
- 传播途径:主要通过接触传播,也可经呼吸道、消化道感染。污染的饲料、饮水、工具、设施及未煮熟的泔水均可导致传播;软蜱叮咬是部分地区的重要传播方式。
- 易感动物:家猪和欧亚野猪高度易感;疣猪和薮猪可感染但症状不明显。
- 潜伏期:一般为15天。
- 发病率与病死率:强毒株致死率可达100%;中等毒株为30%-50%;弱毒株仅引起少量死亡。
- 季节性:无明显季节性。
临床症状
- 最急性:无明显症状突然死亡。
- 急性:高热达42℃,精神萎靡,皮肤出血,眼鼻分泌物增多,呕吐、便秘带血或腹泻,共济失调,呼吸困难,妊娠母猪流产,病程4–10天。
- 亚急性:症状较轻,体温波动高于40.5℃,病死率较低,病程5–30天。
- 慢性:波状热、咳嗽、消瘦、关节肿胀、皮肤溃疡,死亡率低,病程长达2–15个月。
三、海关温馨提示
为保障我国畜牧业安全,请注意:
- 勿从德国等非洲猪瘟疫区国家进口猪、野猪及其产品。
- 禁止邮寄或携带疫区猪类产品入境。
当前非洲猪瘟流行国家包括:德国、匈牙利、比利时、保加利亚、摩尔多瓦、蒙古、越南、柬埔寨、朝鲜、斯洛伐克、塞尔维亚、缅甸、菲律宾、韩国、东帝汶、印度尼西亚、希腊、巴布亚新几内亚、印度等。
供稿单位:济南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