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保健食品与特殊膳食用食品新规解读
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须知关键变化
2021年4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48号令和第249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两项法规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文重点解读进口保健食品及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新规要求。
一、保健食品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卫生标准》(GB16740—2014),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适用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作用,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且对人体无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无论是进口还是国产保健食品,均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文号,并在标签上标注“蓝帽子”标识。
保健品标志
二、特殊膳食用食品定义
依据《GB 1343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特殊膳食用食品指为满足特殊生理状态、疾病或紊乱等特殊膳食需求而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其营养成分含量与普通食品有显著差异。主要包括:
- 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 婴幼儿辅助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含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 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如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及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三、进口新规要点
1.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
根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18类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须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制品、蜂产品、蛋制品、食用油脂、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产品、保鲜脱水蔬菜、调味料、坚果籽类、干果、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其中,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明确纳入强制注册范围。
注册流程如下:
- 申请: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企业审核后,向海关总署推荐并提交材料;
- 提交: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在线提交注册、变更、延续或注销申请;
- 受理:海关总署食品局收到材料后,视情况分别处理:
- 材料齐全合规的,予以受理;
- 材料不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 不属于注册范围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已注册企业造假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 评估审查:海关总署可组织评审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或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评估;
- 审核: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
- 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注册并授予在华注册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
已获注册的企业在向中国出口时,应在产品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2. 中文标签印制要求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自2022年1月1日起,以下情形将无法通关:
- 仅在外文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
- 无中文标签;
- 中文标签非印制形式。
请相关企业提前调整生产与包装流程,确保符合新规要求,避免影响正常进口通关。
供稿单位:宁波海关
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