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及管理指南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以及经营免税商店,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接受监管和查验。
一、设立条件
设立保税物流中心(A型)需满足以下条件:
- 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 公用型物流中心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及东北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 自用型物流中心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中西部及东北地区不低于1000平方米;
- 储罐类物流中心容积不低于5000立方米;
-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配备数据查阅终端,并按海关认证方式与数据标准实现联网;
- 设置符合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控设施及其他必要运营设施。
二、经营企业资格条件
申请企业须具备以下资质:
- 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拥有专门用于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
- 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需提交:
- 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申请书;
- 地理位置图与平面规划图。
上述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
注:审批事项不收费。
四、办理流程
- 企业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由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 获准筹建的企业应在批复之日起1年内申请验收,主管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组织审核验收;
- 验收合格后,直属海关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 确有正当理由未能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延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或验收不合格的,视为撤回申请。
五、延续管理
《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需延续的:
- 应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由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 审查合格的,准予延期3年,并换发或签注证书。
六、变更流程
涉及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等事项变更的,由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七、注销流程
企业终止业务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受理并报直属海关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相关办事指南及附件可登录海关总署官网(http://online.customs.gov.cn/static/pages/treeGuide.html),搜索“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下载获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