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税率与汇率适用规则详解
海关征税关键要素解析,助力企业合规申报
税率与汇率如何确定?一文讲清适用规则
税款计算直接关系进出口企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海关依据税则号列、完税价格、原产地、适用税率和汇率计征税款。其中,税率与汇率的适用时点尤为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特殊情形下的税率适用规则:
提前申报
进口货物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前经核准先行申报的,适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的税率。
转关运输
进口转关货物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申报之日的税率;若提前申报,则适用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的税率。出口转关货物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申报之日的税率。
集中申报
经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货物,按每次申报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的税率执行。
超期未申报
因逾期未报被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适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的税率。
追征税款
因纳税义务人违规需追征税款的,适用违规行为发生之日的税率;行为日期无法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之日的税率。
汇率如何确定?
根据《征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以外币计价的进出口货物,海关按适用税率之日所采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结果四舍五入至分。
税率适用日即为汇率适用日。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月第三个星期三(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基准汇率。非基准币种按中国银行同期现汇买入价与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保留四位小数)。如汇率出现重大波动,海关总署可另行规定并公布适用汇率。
特别提醒:删单重报情形下的税率与汇率适用
符合《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如海关退回未重发、审结后未交纸质单、出口申报后未按时运抵等),重新申报的报关单按海关接受重新申报时的税率和汇率计税;其他情形应按原报关单适用的税率和汇率计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供稿单位:南昌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