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政策解读
明确分类管理要求及申报流程,助力企业合规进口
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属于“旧机电产品”:
- 已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设备)且仍具基本功能和使用价值;
- 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
- 未经使用但存放过久,部件出现明显有形损耗;
- 新旧部件混装;
- 经过翻新。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各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相关业务的具体实施。
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三类。
列入《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产品不得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需申领《进口许可证》;属自动进口许可范围的,须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
(一)依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列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产品禁止进口。
(二)列入原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公告《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须凭装运前检验证书及相关材料向口岸海关申报;未按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将依法处理。
*可通过“单一窗口”进行税号检索查询相关政策信息。
(三)未列入上述禁止目录及检验监管清单的产品,可进口且无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四)对于“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转移复进口”等特殊情况的旧机电产品,收用货单位可凭《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及相关材料申报。
(五)列入2015年第76号公告《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产品,由口岸海关逐批实施现场检验。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将被责令销毁或退运。
依据《商检法实施条例》,国家对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包括装运前检验、口岸查验、到货检验和监督管理在内的全流程监管。属于《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范围的,报关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进行申报。
旧机电产品抵达口岸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以下资料办理报关:
- 发票、提单、代理报关授权协议、进出口许可证件及其他海关规定单证;
- 需装运前检验的,还需提供装运前检验证书及随附检验报告。
海关检验监管流程包括:
- 口岸查验:逐批核查申报资料,必要时开展现场核对;
- 目的地检验:由目的地海关组织实施;
- 检验内容:一致性核查,以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检验;
- 问题处置: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按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为提升通关效率、减少人员聚集,收发货人收到查验通知后,可选择“免于到场协助查验”。
预约方式:通过“单一窗口”或“电子口岸”系统进入海关事务联系模块,提交申请。海关受理成功后,将反馈“海关接收成功”回执,即完成预约。
案例说明:某企业拟进口一批旧包缝机(申报税号84522900),是否可进口?是否需装运前检验?
经核查,税号84522900未列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2018年第106号公告),亦不在《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范围内,因此该产品允许进口且无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目前国家对旧机电设备无使用年限限制,但须确保其具备安全性和基本使用性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