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新冠疫苗及防疫物资申报新规定
新增商品编号,明确申报要求,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118号公告,为便利企业申报和提升监管效率,进一步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的进出口申报工作。公告依据《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制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新增疫情防控相关商品编号
- 增列“30024100.11”: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原编号“30022000.11”停用。
- 增列“30024100.19”: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原编号“30022000.19”停用。
- 增列“38221900.20”: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检测试剂盒,原编号“30021500.50”“38220010.20”“38220090.20”停用。
- 增列“40151200.00”:硫化橡胶制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手套,原编号“40151100.00”停用。
- 增列“63079010.10”:医疗或外科口罩;“63079010.90”:其他口罩,原编号“63079000.10”停用。
- 呼吸机类新增多个编码:
- “90192010.10”:有创呼吸机(整机);“90192010.90”:零件及附件。
- “90192020.11”:具备自动人机同步或压力调节功能的无创呼吸机(整机);“90192020.19”:对应零部件。
- “90192020.91”:其他无创呼吸机(整机);“90192020.99”:对应零部件。原编号“90192000.10”“90192000.90”同时停用。
二、成交计量单位申报要求
- 新冠疫苗(零售包装)按“支”申报,代码“012”。
- 新冠疫苗(非零售)按“升”申报,代码“095”。
- 新冠检测试剂盒按“人份”申报,代码“170”。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