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港口岸新增为药品进口口岸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中山市中山港口岸正式纳入药品进口口岸范围
近日,国家药监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增设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21年第154号),正式将中山市中山港口岸列为药品进口口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特殊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均可经由该口岸进口。
全国药品进口口岸汇总
截至目前,我国药品进口口岸覆盖以下19个城市内直属海关所辖的所有口岸,以及部分特定口岸: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南宁市;
苏州工业园区口岸、济南航空口岸、长沙航空口岸、郑州航空港口岸、沈阳航空口岸、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长春空港口岸、中山市中山港口岸。
相关公告文件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口岸管理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4〕115号)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列南宁市为药品进口口岸城市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4〕489号)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允许苏州工业园区口岸进口药品的公告》(2013年第41号)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济南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18年第36号)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长沙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18年第37号)
-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郑州航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19年第110号)
-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沈阳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19年第116号)
-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20年第97号)
-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21年第79号)
-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21年第154号)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